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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/17/2026

退職代行


日本有獨特的職場文化,而獨特的職場文化會產生獨特產業。退職代行就是其中之一。退職代行是指勞工因面臨巨大心理壓力、職場霸凌或雇主"可能"惡意留人,自己覺得無法親自向公司提出辭職時,
付費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向雇主傳達辭職意願,並處理後續離職手續的服務。

日本的退職代行年處理件數已達十幾萬件,預估接近20萬件,主要集中在 20 至 29 歲的年輕世代(佔利用人數約 5 至 6 成),並以銷售零售、餐飲、護理及業務等高流動率、高人際壓力的行業最為普及。

代行公司還有分三種。

第一種是,私人企業(民間代辦公司)。理論上,僅能扮演「傳話筒」,無權與雇主進行任何權益協商。費用相對低,約 18,500 ~ 30,000 日圓。費用最便宜,市場競爭激烈,常有 24 小時 LINE 線上諮詢。適合完全沒有勞資糾紛、只想單純傳達「我要離職」並遞交辭呈的人。缺點也很明顯,他可能完全沒有交涉權,但大部分的私人企業會根據個案情況決定要不要律師參與,所以有可能變成第三種。照理說,依法不能替員工爭取有薪假(特休)折現、不能協商離職日期。若代辦人員越分際與公司談判,會觸犯日本《律師法》第 72 條的「非非弁活動(非法執業)」,可能導致離職程序無效。雖是如此,為什麼民間代辦還是很多?因為絕大部分的公司,也都不想過於糾纏這種情況,被通知說員工離職,很大的機率只會在嘴上抱怨抱怨,最後該讓人家走還是會依法完成手續。特別是工作內容是屬於銷售零售餐飲類別,這種嚴格上來說,根本沒什麼東西要交接,也不可能是簽署旋轉門條款,擁有公司特定的營業秘密之類的高級僱員,因此,其實只要有人幫忙講話,很多時候就夠了。


第二種是,聯名工會(合約工會)由代辦公司與外部工會合作,或由工會直接營運。利用日本法律賦予工會的「團體交涉權」來執行代辦。費用相對多一些,約 25,000 ~ 35,000 日圓。優點是費用稍微貴一點,但是合法擁有交涉權。可以代表員工與公司協商有薪假消化、調整離職日、發放退職金等細節。若雇主拒絕與工會協商,在法律上可能構成「不當勞動行為」。缺點是無法處理真正的法律訴訟。若公司因員工離職而威脅提告「損害賠償」,工會無權在法庭上擔任訴訟代理人。

第三種就是律師事務所(司法代理)由合格執業律師親自受理的正規法律諮詢與代理服務。費用是最貴的約 50,000 ~ 100,000 日圓(若需額外追討薪資或訴訟,會依比例抽取佣金)。優點也明顯,就是權限最完整、最安全能處置所有棘手法律問題,包括:追討未給付加班費、職災賠償、應對公司威脅提告,或員工本身是公務員、派遣合約等複雜身份。律師出面通常具備極高的法律威懾力,雇主幾乎不敢刁難。缺點當然就是費用貴,而且行政流程可能比一般線上通訊軟體(LINE)為主的民間業者稍顯嚴謹與繁瑣,本來想要代行服務的人,就是不想跟別人溝通這些心理壓力大的事情,結果找了律師還是得跟律師溝通啊。

我在note.com上面看到對於這種現象截然不同的看法。而有這麼不同的看法也表示,這個退職代行真有其市場。有些是公司管理階層,特別是基層主管,退職代行對他們造成非常大的困擾。對他們的直覺感受就是:某個員工有一天突然人間蒸發,而那天他也收到一封非常正式的退職代行通知書,說不用再跟這位員工聯絡了,所有事情都跟本公司說吧。這些基層主管,會非常傷腦筋,或許有些人只是想知道原因,想知道怎麼交接,但現在只能硬著頭皮自行解決。有很多HR或者主管開始討論是不是要對這種情況有所準備,預設大家都有可能某一天隨時離開?

有些是受到職場壓力的人,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壓力,都讓人身心疲憊,甚至造成生理上的反應。但不是每個同事都很糟,一想到自己離職會造成大家困擾,壓力變更大,情況更糟。所以退職代行給了一條活路。的確是因為有市場,而產生的服務。

台灣大概是不會有這種服務。倒不是台灣人辭職比較沒有壓力,辭職恐怕都是有壓力的,但是台灣勞基法是規定可以「員工通知一下 就算離職 不管公司主管有沒有同意!」,而且所謂的通知,用口說,簡訊,電話,email都算,反正你跟公司說你不做了,就是不做了,公司依法必須要給你該有的東西。例如剩下的薪水不能拖欠,拖欠了你還可以提告。而由於勞健保是屬於政府法規,公司當然會自行幫你退保。

我後來想一想,台灣很多民法跟日本是非常接近的。難道台灣勞動基準法,會比日本更優於勞工?我覺得不太可能。所以我查了一下:日本《民法》第 627 條第 1 項規定: 當事人未約定雇用期間時,任何一方可隨時提出解約申請。自申請之日起,經過兩星期後,雇用關係即行終止。相對於台灣勞基法,其實差不多,台灣勞基法也有預告期,根據在公司工作的時間不同,最多也是30天而已,而且,即便你沒有30天前通知,只要你提出離職,不管主管把離職信撕掉還是拒絕,無論是台灣日本都是一樣,離職都已經完成了!剩下唯一個差別是,在台灣如果你沒有事先預告離職,公司因此有巨幅損失,是可以請求賠償,但在實務上公司很難提告賠償,因為絕大部分突然離職的員工根本不是做什麼重要的事情,而像是"公司要重新找人花時間成本"或者"找人要刊登廣告 廣告也要收費"這種屬於公司本來就應該處理,都不在法院的考慮範圍內。

所以其實法規是差不多的呀。真正的差別可能就真的是文化差異了。